《辛丑条约》其主要内容为:
1、中国赔款450,000,000万两,39年还清,年息4厘,以海关税、常关税与盐税作抵押。
2、北京东交民巷划为使馆界,中国人概不准居住。
3、拆毁大沽及有碍北京至海通道的各炮台,外国军队驻扎北京及北京至山海关沿线12个重要地区。
4、永禁中国人成立或参加“与诸国仇敌”的一切组织,违者处死;各省官员对属境内发生的伤害外国人事件,必须立刻镇压,否则即行革职,永不叙用。
5、各国需修有关通商章程及增加通商事项,清政府要概允勿议。
6、清政府惩办“祸首”。
7、改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为外务部,位居六部之上。此条约更进一步加强了帝国主义对中国的统治,而清政府也完全成了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工具。